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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13-04-02 11:14   作者: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北海市海城区委员会设提案法制委员会、经济联谊会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人民政协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有效地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真抓实干,把事干成,造福百姓”的理念,组织引导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投身海城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形成推动海城跨越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把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贯穿于专委会的一切活动之中,组织委员认真学习、提高能力、主动履职,围绕事关海城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建务实之言,谋创新之策,助发展之力,共促海城科学发展、和谐稳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政协专委会的设置和变动,由政协主席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各专委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各专委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开展活动。
    第八条  专委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必要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专委会内设组,由组长负责组内具体活动,副组长协助。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委会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管理等知识,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专委会通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举办论坛、视察参观,以及报告会、通报会、学习会、恳谈会、讲座等形式开展活动,组织委员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政治协商中要心系民生、以民为本,注意推进重大民生问题的解决,为群众讲真话、说实话,为民生立好言、代好言。民主监督中要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推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参政议政中要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作为重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十一条  专委会每年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视察各一次,形成专题调研、专题视察报告各一篇。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根据工作特点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准确反映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社情民意,发挥沟通党委、政府与各界人士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向政协提出的邀请,经有关专委会推荐、办公室协调、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批准的政协委员可担任其特邀监督员。有关专委会要关心和支持特邀监督员的工作,加强与特邀监督员的联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以及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终应做好书面总结,向常委会汇报。
    第十五条  各专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定专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专委会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等事项。对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综合性重点调研课题,相关专委会要共同参与,注重质量,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各专委会要认真组织委员撰写提案,积极反映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社情民意。每位委员每年应提交提案一件以上;每位委员每两个月应向政协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一条。
    第十七条  专委会应加强与中共北海市海城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合作,加强政协各专委会之间的协作。
    第十八条  专委会对政协委员或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简报、专报等形式,经政协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应注意跟踪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反馈给委员本人,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政协领导反映。
    第十九条  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审定,专委会主任签发。
 
第五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汇报专委会半年度工作,通报情况、沟通信息;
    2、讨论和交流各专委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协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题或重要建议案;
    4、研究和协调专委会工作中的共性事宜。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六章  经费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活动经费由区政协办公室根据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额度由主席会议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活动经费应主要用于由专委会组织在本区开展的调研、视察、学习、交流、联谊和慰问委员等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组织活动须开列经费预算,由秘书长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则经政协北海市海城区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北海市海城区委员会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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