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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的思考--银海区政协广泛开展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6-03-04 15:48   作者:陆金英   [字体大小: ]

    《中共中央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出台后,对新常态下地方政协协商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现结合银海区政协广泛开展协商民主的创新实践进行深入思考,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创新实践探索与取得的成效
    银海区政协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及《意见》精神,广泛开展协商民主的创新实践和探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创新协商形式 。在积极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基础上,率先在北海市县区开展“双向评议”(对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和C类提案办理协商的承办单位进行协商评议)提案办理新形式。采取“双向评议”和提案办理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强化了C类提案协商成果的消化吸收,提高了提案办理的答复率和满意度。2014年区政府承办的45件政协提案答复率达100%,满意率达100%。其中A类提案34件,占提案总数的75.6%,创了历史新高。
    (二)细化协商内容。首次在北海市县区把部门工作纳入民主评议。将评议工作寓于被评议部门的全年职能工作之中,围绕部门职能工作(主要是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队伍建设和政协专项工作等内容进行协商评议。从年初制订评议方案到年底集中测评,每个工作步骤都把委员置身于履职的协商、监督、参与之中。将专委与部门协商、委员与群众协商等新形式协商纳入其中,把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的协商纳入其中,把现场视察、跟踪督办的民主监督纳入其中,把投票测评与协商民主有效结合起来,全面推动了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了部门的行政执行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了政协协商与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创新协商结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一是采取现场提案办理协商和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进行现场跟踪督办,对测评得分90分以上的承办单位以予授匾表彰和奖励。二是在将提案办理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的同时,实施党委、政府、政协三家班子领导成员分包督办全部政协提案新举措,保障了协商成果有效运用和反馈。
    (四)创新协商制度。在总结协商民主创新实践的基础上,2013年在一县三区率先印发了《银海区政协推进协商民主工作制度》等三项制度,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促进了协商民主规范、持续、有序、有效地开展。
    (五)拓宽协商新渠道。在充分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针对银海区没有乡镇政协组织,基层协商难以展开的现状,率先在北海市县区建立乡镇政协联络组,拓宽多层次协商渠道。通过基层协商,更好解决涉及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约因素和局限性影响
    这几年,银海区政协充分发挥优势,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制约因素,亟需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加以提高和完善。
    (一)政协专门机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意见》出台后,在广泛开展协商民主过程中,政协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少等问题日趋凸显。目前我区政协仅设三个专委(提案法制委、经济联谊委、科教文卫委),三个专委只有两个编制(每个专委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事实上每个专委要负责其他县(市)级政协两个专委以上的工作,影响了其在广泛开展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二)协商内容和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县区政协开展协商的内容以围绕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居多,聚焦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热点难点问题较少,瞄准县区改革发展进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更少,重要人事安排等一些应当协商的内容尚未进行协商。在协商形式方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和日常协商、书面协商、专委与专委协商、委员与群众协商、中心工作协商等新形式还有待进一步突破。
    (三)民主协商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县区政协在开展协商民主过程中,主要侧重于决策之前的主动协商,对于决策之中的协商比较少,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未能得到有效衔接。二是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不健全。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是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长期没有实现机制化和制度化,这一方面与宪法和有关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更主要的是其既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和必要的效力规范,也没有建立起协商成果从材料报送、采纳、执行到反馈的系统机制,是否采纳落实,完全取决于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和机构对政协协商重视程度不够,对“决策协商”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存在应付和“走过场”现象。
    (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协高度重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但上一级政协组织还没有出台操作性强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地方政协在实践摸索中逐步建立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此外,在规范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和协商民主的监督和督查保障机制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五)协商主体的能力和管理、广泛性和包容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由于县区民主党派支部组织不健全,政协界别少,统战对象比较少,所以县区政协委员的产生受选择局限性影响,存在广泛性和包容性缺陷。加上有些政协委员重名声轻参与,委员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建立健全委员的有效管理制度和调整政协界别设置势在必行。
    (六)基层协商有待进一步增强。县区政协主要工作是面向基层,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工作和决策,也主要发生在基层。由于乡镇机构只有人大结构,没有政协组织,政协的基层协商没有抓手,乡镇政协委员在当地履职没有制度规定可依,无法参与乡镇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工作。
    三、新常态下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的建议与思考
    新常态下如何充分发挥县区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的作用,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课题。
    (一)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了深化改革的内容,在经济新常态下,我们必须顺应中央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改变政协工作只有宪法和章程大原则可循,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可依的现状,逐步完善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法律。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领导,改变协商成果的运用主要靠政协主席的个人影响来推动的不规范做法,建立县区协商民主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政协已实施而且效果明显的提案承办和督办的有关制度,建立政协协商结果有效运用机制,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规范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健全知情明政制度,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协商形式。根据新常态下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协商”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使“决策前和决策之中的协商”由政协的主动协商变成常态下的党委和政府的自觉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日常协商、书面协商、中心工作协商,委员与群众协商、专委与专委协商,社情民意信息协商、专委与界别协商,界别与界别协商等新形式。注意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及时将实践探索成功有效的协商新方式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固化推进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双向评议”提案办理和民主评议部门等集监督和协商于一体的协商新模式。
    (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协商内容。地方政协在开展协商过程中,由于对协商内容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对协商内容的提出不规范,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的是党政领导定调,协商内容由政协提出,又由政协一家去协商。或者由党政领导提出,但往往以领导的喜恶取舍协商内容,选择性、随意性较为普遍,该协商的事项不协商,如重要人事安排等内容,操作性不强,使协商流于形式,实效性不强。《意见》出台后,中央明确了协商的主要内容,但内容丰富宽广,县区政协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针对地方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利益诉求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协商内容,促使“决策协商”具有实效性。此外,政府的提案议案机构(或者政府办公室)除了负责收转政协协商的报送材料和督办提案外,还要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协商内容的审查把关,使提出的协商内容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是事关多党合作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大问题。首先,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协商成果是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履职的心血和智慧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效途径。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必须真正重视并不断完善和创新这一制度,不断研究和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的新手段和新措施:一是改变政府部门以往偏重于“通气”而忽视日常信息发布,或者以工作总结代替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的应付做法;二是不能以种种客观原因作为推托不采纳落实的理由,要制定部门落实的具体时限和工作计划,明确反馈程序和反馈形式,从协商成果的承办、登记、回复、落实等环节逐一指定专人负责,完善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做到政协的协商成果有人管,有人办,下文落实;三是完善提炼总结实践创新实施的党委、政府、政协三家班子领导成员包干督办政协提案制度、提案办理纳入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制度、区政府向区政协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并接受测评制度等等符合县区特点的制度规范;四是出台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的监督和督查制度,由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会同区政协办公室一起全程跟踪督查,对“应付”或“走过场”的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五是鼓励党派、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将视察、调研、座谈的建言献策及时以提案的形式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充分利用提案的承办和答复机制促进党派、团体参政议政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及时反馈。
    (五)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工作和决策,主要发生在基层,加强基层协商,势在必行。一是加强乡镇基层政协协商。探索建立乡镇政协工委替代乡镇政协联络组,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工委主任,这既利于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又能充分发挥政协工委在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探索开展委员和群众协商新形式。二是建立健全乡镇基层协商制度。去年,我区政协在探索中建立了乡镇政协联络组,制定了活动制度,但协商形式单一,作用不明显。推进基层协商,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要求,创新开展政协委员与群众的互动协商,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各种协商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联动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意见》出台后,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面对新常态下的政协协商民主新任务,人民政协面临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空间,我们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突出政协主体,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委员作用,广泛开展协商民主,才能不辱使命。一是强化一个界别就是一条民主渠道的意识。根据新常态下我区农村人口较多及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新特点以及表达各方面利益的愿望日益增强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和健全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就银海政协而言,受全国政协界别设置的约束,只设20个政协界别,存在着广泛性和包容性缺陷,无法满足一些利益特殊界别和群体的政治诉求。为了使政协的主体结构与社会结构相适应,要不断吸纳、设置诸如农民界别、农民工界别、社区界别,加大向最普通最基层群众参与界别活动的倾斜度,保证让农民、工人等社会群众在政协中有相应的界别归属和委员数量,扩大政协的团结面和联系面。二是进一步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优化委员构成。完善委员遴选机制,区政协党组应自始至终参与委员的遴选过程,完善委员产生机制,建议采取党派团体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让那些仅有代表性而没有积极性的委员让位,让政治意识、政协意识、委员意识强、自身素质高的人士担任政协委员,促使委员队伍的精干高效。三是建立健全委员管理制度和督查机制。政协委员的管理问题是政协组织自身建设的一大难题,有些委员有身份、有代表性但履职能力不强,而一些有能力有代表性的委员没有积极性。要解决这个矛盾除了加强对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外,应出台全国性严格的委员管理制度,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政协委员队伍。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的队伍建设。加强党委对政协的领导和协调作用,改变“歪歪斜斜进政协”的政协机关干部入口被动局面,解决政协专门机构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等难题,建立一支适应新常态要求的有政协意识、业务能力强、勇于改革创新的政协机关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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