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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3-19 14:54   作者: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北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Beihai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为:BITCPP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协北海市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市性学术团体,是由市政协机关、市直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政协,从事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专家学者、政协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真抓实干、把事干成、造福百姓”的理念,努力探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积极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开创北海科学发展的新局面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协北海市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海市北海大道中段1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北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推动北海市人民政协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讨论,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召开理论研讨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开展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编辑出版学习资料;
    (五)加强同自治区政协、兄弟市政协理论研究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交流理论研究的信息和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论文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协北海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单位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增补和罢免理事;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且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协北海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政协北海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本会理事会邀请,为本会荣誉职务。本会的重要学术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邀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出席。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本会设立监事。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活动经费严格按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北海市民政局和政协北海市委员会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协北海市委员会同意,并报北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政协北海市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协北海市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北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协北海市委员会和北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北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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