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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对以符志康为首的涉黑案终审宣判,主犯最高获刑20年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9-10-16 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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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日下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依法对以符志康、李军宗为首的19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符志康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李军宗、赵宁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及处人民币八万八千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符志康纠集李军宗、黄初、符坤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红路岭村、金癸市场一带开设抓摊局”“鸡针局赌场,逐步形成以符志康为首的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共同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及经济基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符志康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军宗、赵宁、裴作甫、钟乾邦、符坤、黄初、陆海清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陆海清、符志荣负责该组织的记账及财务工作,均是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满先福、郑彬忠、林炳章、郑权新、包继全、郑正豪、李华伟、庞富、徐强、李瑞国是一般参加者,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北海中院对以符志康为首的涉黑案终审宣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违规建设铺面出租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超过2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拥有枪支及大量的刀具、铁棍等工具,对危害其组织利益、威胁动摇其江湖地位的,就拿枪、持棍、动刀,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打击、压制。特别是该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红路岭村、金癸市场一带人口密集区及商业活动活跃中心区域,长年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赌博业及恐吓、威胁等手段垄断红路岭村的集体土地及铺面出租,敛财数额巨大,形成重要影响,对红路岭村一带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以符志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李军宗、赵宁、裴作甫、钟乾邦、符坤、黄初、陆海清、符志荣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一般参加者满先福、郑彬忠、林炳章、郑权新、包继全、郑正豪、李华伟、庞富、徐强、李瑞国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八千元至四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符志康、李军宗、赵宁、裴作甫等被告人分别上诉提出,认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存在不当,其在某些犯罪中不是主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等意见。

 

                               北海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符志康、赵宁、符坤等被告人涉黑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广西法治日报记者陈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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