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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委政法委机关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0-02-05 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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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及合署、挂靠、派驻单位(以下简称本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接访人对群众来访的接待解答、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受理、交办、转送、本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及对承办信访事项的督促检查、对信访人信访事项的答复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由执法监督室负责本机关日常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统一接访,集中登记,及时分流,跟踪督办。
本机关设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接待日分别由市委政法委与派驻、合署、挂靠单位领导轮流接访,执法监督室派人参加记录。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的1日、16日,如逢双休日延至星期一。
    第五条 本机关信访工作坚持统一接访、归口办理、各负其责;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方便信访人;对人民群众负责与对党和政府负责相统一;情理相融、疏导教育与依法及时解决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群众信访的处理
 
    第六条 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填写好《接待来访登记表》,并将登记内容与来访人核实清楚。重复来访要一次一记。
    第七条  对寄给本机关的信访件统一交由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封装订在原信函后,随信一并处理,不得遗失。上级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如转办单上有具体意见或有领导批示意见,要将转办单装订在原信前面,破损的原信要粘合修补。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详细审阅来信内容,认真填写《来信登记表》。上级和有关部门转来、领导批示信访材料,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填写《领导批示来文登记表》。已登记的信件,一般按保密件处理。
    第九条  来访人的诉求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来访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和联系方式,必要时可指派人员引领前往。
来信诉求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处理的,应将信访材料转相关机关办理,并通过电话或信函告知来信人。
    第十条  非领导接待日信访人要求本机关领导接访的,接访人应即时报告相关领导,有关领导应予以接访;领导不能即时接访的,应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将来访人的姓名、来访事由及联系电话登记,请示领导约定接访时间安排接访。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群众信访事项认真审查,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于审查结束次日将来信来访材料,包括《接待来访登记表》、《来信登记表》、《领导批示来文登记表》复印件,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并办理交办手续。重大紧急问题即接即转。
    第十二条 本机关各承办部门接到信访工作人员转来信访材料,受理情况(含受理自办、交办、转办、不予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以便信访工作人员及时答复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十三条 受理的信访,属于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应立即办理。非紧急事项,属于交、转政法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在受理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办或转办,并做好记录,属督办事项的,应定期督办。属本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领导对办理期限有特别要求的,按领导确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结情况,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当面、电话口头答复或书面、信函答复信访人。口头答复时间、内容要做好记录。上级和有关部门转来、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办结情况报来文单位和批示领导。
    第十五条 本机关承办部门对承办的信访事项,一般每10日向信访工作人员反馈一次办理情况。执法监督室应负责统计、汇总、分析,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领导并抄送市信访办。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承办部门催办、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上级机关、领导催办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  非正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有下列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信访工作人应及时报告领导,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接访人员行为规范
    (一)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文明礼貌。
    (二)依法依规秉公办事。
    (三)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耐心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四)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转送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
    (六)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对信访事项负责到底。
    (七)认真执行涉法信访事项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责任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对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本机关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执法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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