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建设为民廉洁诚信高效机关,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政法委及合署、挂靠、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机关信访制度和机关其他管理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予以告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分别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待岗,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等组织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本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
(二)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生硬或者不按照《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机关信访工作制度》接待来访群众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作出的决定、提出的要求等抵制或变相抵制不予落实受到领导批评的;
(四)办事推诿、工作消极、效率低下,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未及时移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履行公务职责中办事不公、吃拿卡要、徇私枉法调查属实的;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的事项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办理的事项不掌握实情、详情,图方便省事应付了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不按时或者不如实反馈工作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不遵守机关作风六项纪律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
(十)年度考核不称职并为全机关最后一名的;
(十一)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本机关分管负责人也相应追究责任。
(一)对所属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长期不团结,有人两次被责任追究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部门工作没有按规定细化、量化,人员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或对部门人员履职情况不督促不检查,工作长期处于后进、被动状态的;
(三)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负有协助责任的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属部门在全市或全系统的活动中受到批评的。
(六)本部门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对方当事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错误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三)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被追究责任行为的;
(五)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六)不执行纪检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本机关责任追究调查核实工作由市政法纪工委负责。
第十条 责任追究部门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 级机关或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法纪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