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参照《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度》,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政法委及合署、挂靠、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咨询、申请办理的相关事项,本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本机关的信访工作首位接访人;市直政法机关、县区政法委(含合署、挂靠、派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报本机关请示件的首位收件人;上级批示件的首位收件人;本机关领导口头交办事项直接受领人;领导批办事项的直接受领人;领导批示由本机关部办室办理事项的相关部办室负责人。
第五条 市政法纪工委负责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机关设立信访接待室,指定信访接待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政法委办公室、各合署、挂靠及派驻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各种请示、批示、指示文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按本机关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履行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
(二)对报本机关的请示件,应认真登记并根据请示事项的性质分送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并办好交办手续(记载交办时间,由接办人签收),首问责任人应直接提出意见呈相关领导阅示。按领导指示抓好落实。
(三)对领导口头交办的事项,谁受领谁负责,按领导指示要求办理,或负责组织本部门按领导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四)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根据领导批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认真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分送相关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办理,并办好交办手续(记载交办时间,由接办部门负责人或接办人签字)。
(五)对上级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指示批示本机关领导阅办的,应及时呈报相关领导,依据领导批示分送相关部门办理,并作好登记。
(六)首问责任人对分送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承办的事项进行督办,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件件有结果有反馈。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限时办结制有关规定的,应当向本机关领导或市政法纪工委投诉。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自觉接受监督,对首问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承办人或管理相对人应当向本机关领导或市政法纪工委投诉。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对本职工作应做到业务熟练,认真负责,协调周密,程序严谨,对来访人,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严格依法依规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法纪工委监督实施,本机关委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