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政协北海市委员会
首 页
人大概况
资讯中心
会议专题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机关建设
县区人大
资料库
当前位置: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 制度建设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21-03-05 09:52:0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为了增强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规范专项工作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活动,督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北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服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队伍工作作风建设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一府两院”在贯彻落实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八)“一府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以及“一府两院”的建议,提出工作评议年度计划,在征求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意见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向社会公布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评议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在集中评议的35日前,根据工作评议方案,组建评议调查组、开展评议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评议会议召开前7日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查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工作评议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进行集中评议2个月前书面通知专项工作被评议单位(以下简称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按照工作评议方案规定的内容做好专项工作报告起草等相关准备。

  第十二条被评议单位应在常委会评议会议召开前20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报送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于会前10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研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前7日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集中评议工作。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主要负责人调查报告;

  (三)分组评议;

  (四)各组推荐若干中心发言人进行评议发言;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

  (六)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对被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50%(不含50%)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50%(含50%)者为不满意。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集中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情况有异议的,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参加调查的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调查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文件形式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将评议意见、测评情况及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被评议单位按照交办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9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对整改结果不满意的,责成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并在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继续整改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整改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专项工作测评为不满意的和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C) 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桂ICP备06006473号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