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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21-03-05 08:56: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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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1.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2.了解代表和有关方面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改进和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了解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了解代表对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监督、调研等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了解代表参与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和参加履职(专题)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代表对组织和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了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状况,了解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民生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

  1.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2至3名市人大代表。其中,常委会领导各联系3名,联系面基本涵盖全市各县区;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联系2名,主要联系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直接联系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代表。

  2.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走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约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加强与代表联系。走访、联系活动每年应进行1-2次。

  3.根据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需要,可视情况邀请直接联系的代表参加常委会领导带队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等活动。

  4.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建议等工作的需要,邀请直接联系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直接联系代表,要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工作内容,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可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约见等形式,直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直接联系的代表,应当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联系活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办理代表个人、所在单位和地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项。

  四、服务保障工作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的服务保障工作,落实联系方式、活动安排以及经费、后勤等服务保障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联系,为代表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服务。

  2.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工作的需要,为代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办理并答复代表的,可交由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对代表转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由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分别书面答复代表和有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抄送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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