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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2007年5月1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3-01-06 09:45:3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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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以及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以及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截止日期提出的代表议案。
 
  第四条  代表对本市各方面工作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参加管理本市地方性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重要形式。
  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要求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他人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其事由应当清楚、内容明确,并有具体意见和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签名。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联名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条  代表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其办理工作自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后具体交办;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行文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自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交办。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交办文之日起五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在五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进行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与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联系、沟通。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有关承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
   (二)办理期限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计划逐步落实,并将计划情况书面答复代表;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书面告知代表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不超过六个月。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两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代表。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的,承办单位必须自收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督办函之日起15天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并加盖公章。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并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征询意见表》,代表收到办理情况答复后,应在十日内填写《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征询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还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交办。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当由领衔代表提出,或者与领衔代表共同提出。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所属部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检查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联系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意见;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可以决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书面提出对承办单位的质询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书面提出对承办单位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拖延不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北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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