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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大信访工作制度                              (2010年5月1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0-08-26 09:41:3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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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的经常性的渠道,也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依法监督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更好发挥人大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和化解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为实现北海三年跨越发展作出不懈的努力,制定如下制度:
 
  一、人大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1)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制定、批评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或者申诉;(4)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5)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
 
  二、来访接待基本要求
 
  (1)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应文明接待、态度和蔼、耐心解答、用语规范。
  (2)在接谈前,信访工作人员应先请来访群众填写来访人姓名、来访人数、地址或工作单位、来访时间、反映主要内容等基本信息。来访人数为5人以上时,应让来访群众选出代表与接访人员面谈。接谈时,接访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价证件、核实来访人数,仔细阅看来访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和相关信访材料,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弄清来访人员的来访诉求。
  (3)信访工作人员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人大的职权范围、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途经,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4)信访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时应注意维持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反映诉求。
  (5)对集体访、异常访,要耐心细致进行疏导,保护办公场所安全,依法快速妥善处置,避免激化矛盾。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异常上访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处理措施。群众返回后,尽快督促承办单位办理集体访、异常访反映的信访问题。
 
  三、来信处理的规范要求
 
  (1)信访工作人员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逐件拆阅。拆封前要注意检查是否属于人大信访部门的受理范围,确保不误拆。
  (2)信访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审阅信访材料,无论是行政事项投诉还是涉法涉诉案件的材料,要正确处理,准确转办、交办。
  (3)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收信时间、来信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来信内容摘要、来信事项办理方式、承办单位处理时间等。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
 
  (1)转办。来信来访需要由“一府两院”及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接到来信或接待来访之日起三日内将信访材料向有关单位转办。
  (2)交办。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关注的信访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人大代表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的信访件为重要信访件,要求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信访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3)督办。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派人督办,必要时可以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及时向接访领导,分管领导反馈。
  (4)按市联席办和自治区人大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按时做好信访月报工作,向市联席办和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汇报信访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相互配合、协调处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和重视
 
  (1)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常委会领导接访日制度,每月中旬由常委会领导轮流到信访科接待来访群众,检查和指导信访工作。常委会领导要对接访的问题跟踪督办,直到办结。
  (2)信访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办事、不徇私情、努力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使人大信访工作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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