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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访代表制度                             (2010年3月31日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0-08-26 09:31:1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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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规范代表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访市人大代表,是进一步密切与市人大代表联系的重要举措。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访市人大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代表在履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访代表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接访,每年到基层接访代表至少2次,定于每年5月和10月中旬。每次接访安排若干名代表参加;不定期接访,根据日常代表来访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报秘书长协调安排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见。
 
  、每逢接访日,由一名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访,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随同接访。必要时,安排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参加接访。
 
  、接访代表前,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与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在接访日的五个工作日前把有关接访事项告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如原定接访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有事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接访,由秘书长协商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领导进行接访。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到基层接访代表以会议接访为主。接访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给予解释或回答,也可以由参加接访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或指定“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解释或回答。接访结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整理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接访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30日内办理,一般不超过60日,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领导,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本制度自2010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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