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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1989年12月23日北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1月27日北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修正;2010年5月24日北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3-03-06 08:5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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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需要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2天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全国、自治区和北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必要时召开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方案,报秘书长审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提请批准结为友好城市的的议案,交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全体审议,也可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交由“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要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原则上要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由主持人安排按顺序进行,需要临时发言的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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