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指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人大常委会评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庭室、科局进行工作评议。
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五)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年度工作评议的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必要时,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先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公开征求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参考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提出年度工作评议的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名单应当以常委会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工作评议的30日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抽调人员组织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评议调查组的人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情况。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20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寄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程序:
(一)听取工作报告;
(二)听取调查报告;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评议;
(五)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票视为满意票统计,满意票数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专项工作即获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满意票数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没有通过。当场宣布测评结果。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将审议意见和测评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并向市委组织部和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按照监督法规定以编发常委会会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过程中,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人大常委会同意,可暂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综合,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交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
被评议单位要按照交办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90日内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讨论作出评价,必要时可以派出调查组实地了解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对整改结果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并在30天内报告继续整改的情况。
第十七条 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会议评议中,因为不满意票数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而没有被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被评议单位要按第十六条规定在90日内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讨论评价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主任会议对整改情况报告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并在30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继续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对继续整改情况报告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主任会议对继续整改的结果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或者阻碍、干扰工作评议工作,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