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供材料清单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具体来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八、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1. 北海市事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印迹备案表
2.银行开户证明书。
以上材料列表中第一、二及九(1)项空白表格请到北海市机构编制信息网(/bhszfwfzdjq/bhsbwb_76219/)资料下载的登记科资料栏目中下载。